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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丰养殖户吴红涛200多万逆天“占用费”的由来
过去数年间,盐城市大丰区海北垦区鱼塘的10位养殖户因与江苏省海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北公司”)渔业承包纠纷而饱受诉累,养殖户们因迟迟未等到公正合理的判决而走上了旷日持久的艰辛维权之路。海北公司违法发包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养殖户与海北公司签订的《鱼塘养殖承包合同》无效,养殖户们之前付出的成本和心血全部付诸东流,过错方海北公司不仅未对养殖户们的损失赔偿,反而要求养殖户们支付巨额鱼塘占用费,蹊跷的是法院竟全部支持了违法发包方的主张。合同无效导致养殖户们投入的成本血本无归,损失惨重。以养殖户吴红涛为例,近800亩鱼塘经法院执行后仅获得241.2元的养鱼款,但法院却判决其赔偿200多万元逆天“占用费”,其情可悯,其途可悲。
(图片说明:法院委托专门评估公司对吴红涛鱼塘水产品价值评估,其价值仅241.2元卖鱼款。但要收取200多万元“占用费”)
(图片说明:养殖户吴红涛哭诉海北公司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补偿)
吴红涛承包了海北公司774亩的土地从事淡水鱼养殖经营,起初投入固定资产就达240多万元。在过去八年的养殖经营中,海北公司通过不断提高租赁费,抬高电价,恶意阻拦养殖户自主采购鱼饲料,强迫养殖户使用与其合作的饲料加工厂的饲料,从中收取高额饲料差价(每吨饲料加价600-1000元),却不管饲料厂产品质量,致使养殖户大量亏本,损失巨大。2018年5月吴红涛得知海北公司发包土地系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在该土地上从事淡水鱼养殖经营活动是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便与其他养殖户多次同海北公司协商,还向海北公司发律师函,要求海北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发包行为,让养殖户们退出养殖经营活动,可是海北公司却发通知要求养殖户们按合同继续缴纳2019年度的承包费,不然不让出售塘内水产品。2019年初他为了销售已达上市规格的成品鱼,不得已缴纳了海北二区25号、26号鱼塘承包费49万多元,由于海北二区2号鱼塘当时没有成鱼需要销售,他就没有缴纳承包费,海北公司便切断其2号鱼塘的水和电,致使塘内的鱼大量死亡,损失惨重。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其与海北公司的承包合同因违反国家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却要求吴红涛继续按照无效合同约定的承包费标准缴纳至鱼塘交付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而在此期间吴红涛实际根本无法进入鱼塘经营。2022年1月大丰法院发执行文书要求执行吴红涛5亿多的占有使用费(备注:该执行文书因文本错误,后被法院自行纠正。此事件一度还成为网上热点新闻),强制执行吴红涛774亩鱼塘进行清塘捕捞,最终仅获得241.2元的卖鱼款。目前吴红涛名下的财产已全部被海北公司保全,其本人也被限制高消费,其名下三个实体企业因征信无法贷款,企业经营和正常生活都变得步履维艰。
71岁的王长生,2006年开始承包海北垦区土地213亩。2011年以后至2019年期间,海北公司逐年提高鱼塘租金,从2011年每亩450元起提高至2019年每亩1060元,提高供电价格。2019年底海北公司执行国家“退渔还湿”政策,采用停水、停电、断路、封门等措施控制他的鱼塘。法院判决其缴纳50多万元的鱼塘“占用费”,2022年4月法院执行了他的鱼塘,放水清塘,收取鱼款15万元。目前王长生尚欠外债108万元,家里唯一的鱼塘经营活动停止了,虽然还有点微薄的退休金,却远远不够支付利息。他也曾尝试隐瞒年龄去外地打工,可是不到两个月就被辞退了。去年他的老母亲生病,他却拿不出钱送她去医院检查治疗,年迈的母亲一个月后就去世了。他坦言自己的现状生不如死,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关注他们,解决他们的生存困境。
(图片说明:养殖户获悉养殖行为违法后,主动要求中止合同。难道这也是不诚信行为?)
钱中文在海北公司承包鱼塘养殖共计2010.78亩,投资鱼塘固定资产1077万元,现却负债上千万。钱中文本人身患重病,得了肠癌,还需进一步治疗。他的老婆常年腰椎侧弯畸形、骨质增生不能走路,加上儿子劳累过度又突然中风,至今还在高危期,濒临家破人亡的境地。
朱以华承包海北公司土地790亩,开发鱼塘从土建配套到高低压线路都是自己投资兴建的,一直从事淡水养殖经营。2011年海北公司强行收回管理,致其600万元的投资血本无归。他现因欠债被法院查封所有资产,就连微信上的几千元都不能使用。陈军、戴必俊、戴锦海……短短数年间,这些过去曾让人羡慕不已的养殖户老板均因海北公司的违法发包而损失惨重,被迫债台高筑,远走他乡,走到穷途末路的边缘。
(图片说明: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出台“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办法”)
而造成这一切悲剧的海北公司却在实施了欺诈、胁迫养殖户签订违法合同,垄断饲料经营,强迫交易、非法敛财等一系列恶行之后,不仅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反而变本加厉要求养殖户承担惊天的鱼塘占用费!而法院竟不顾海北公司索取鱼塘承包费和鱼塘占有使用费的行为所体现的恶意破坏湿地环境的本质,径自支持了海北公司漫天要价的不法主张。海北公司明知其发包地所在区域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却未告知养殖户们,2018年5月养殖户们才得知该鱼塘所在区域早在2006年即被国务院划为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经过多方求证,养殖户们了解到在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养殖系违法行为,中央环保督察要求该区域于2018年12月之前停止养殖活动,养殖户们随即便与海北公司进行交涉,在此期间海北公司仍要求养殖户们违法续签2019年的养殖合同并缴纳2019年度的承包费。自2019年6月以来,养殖户们多次到检察院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检察院认为目前反映的情况并不适用公益诉讼。但检察院于2019年8月份召集了60多名养殖户谈话,告知养殖户们其承包的鱼塘位于国家级珍禽保护区缓冲区,要求养殖户们停止在保护区进行经营活动并禁止继续缴纳养殖承包费,否则视为与发包单位共同违法。
(图片说明:2009年出台的“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办法”明确补偿标准)
积极遵守国家法律规定的养殖户们损失惨重,破坏国家生态资源违法发包自然保护缓冲区的海北公司反而能堂而皇之向受害者索赔。“人民的福祉才是最高的法律”。法院的判决应当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相对弱势群体一方的利益和诉求。此案的养殖户们作为相对弱势一方的诉求,不仅从未得到合理公正的回应,反而被苛以不公正不合理的重责,而原本是过错方的海北公司不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法院竟然在海北公司并未举证的情况下,判决养殖户们向海北公司支付“鱼塘占用费”,而该费用的计算标准还是参照的因违法而无效的合同。法院支持海北公司“鱼塘占用费”的主张并参照无效合同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违法活动行为的助长,此扭曲的价值观不仅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情感,更是对法律和公正司法的亵渎。
(图片说明:海北公司停电停水及限制养殖物资进出的公告)
上失其道,民散久已。既然人民的武器与枷锁已交付给法律工作者代为忖度与行使,司法工作者更应该审慎裁决,作出符合公义、顺遂人情的裁判。法治社会的建设要求最基层的百姓提起法院不再是弥足深陷的泥淖,不再是下位者为一份不公的判决苦苦鸣冤却寻路无门。法律的生命是经验,它不是冷冰冰的条文,是一个民族为了文明的延续所作出的一份努力,并由一代代无数个体为之努力至今,如此光芒万丈,因而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绝不能是僵硬的、机械的。司法裁判者寥寥几字的判决可能需要普通民众花费数年乃至一生去负重,因而法官裁量案件应当慎之又慎,作出的判决要符合普通民众心中的公平正义之念,要时刻警惕对他人尤其是弱势群体权益的剥夺与侵蚀。
(图片说明:出警记录是养殖户向法院提交证据,但法院不审查。养殖户问法官,空鱼车不得进养殖区,老百姓的鱼怎么能出售?)
(图片说明:海北公司阻挠养殖户卖鱼)
(图片说明:一审法院判决养殖户承包协议无效后,仍要求支付海北公司巨额“占用费”)
今天我们在网络媒体之上看到的那些为追寻公正而奔波呼号、祈求告请,最终维权成功的幸运儿仍是少数。在网络之外,更多的是将不甘与苦楚深埋于心年复一年酿成沉默的大多数可怜人。但人有义务看见眼泪,尤其是不同境遇里的他人。(图文/众养殖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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